依據《行政許可法》第39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準予行政許可的決定,需要頒發行政許可證件的,包括有許可證、執照或者其他許可證書,資格證、資質證或者其他合格證書,行政機關的批準文件或者證明文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許可證件。
《條例》第12條規定了作出排污許可申請審批決定的具體要求,對符合條件的頒發排污許可證。陜西排污許可
《行政許可法》第69條規定了撤銷行政許可的內容,《條例》第40條關于“排污單位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申請取得排污許可證的”的撤銷排污許可證情形,與《行政許可法》第69條第2款“被許可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行政許可的,應當予以撤銷”的撤銷行政許可情形規定相一致。
由此可見,撤銷排污許可證也即撤銷原作出準予相對人排污許可決定后頒發的排污許可證,撤銷排污許可證其本質屬于撤銷行政許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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