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辦公廳日前印發了《關于加強入河入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實施意見》(國辦函〔2022〕17號)(以下簡稱《實施意見》)。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人就《實施意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實施意見》發布的背景和意義是什么?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入河入海排污口(以下簡稱排污口)監督管理改革工作。黨和國家機構改革將排污口設置管理職責劃轉至生態環境部,打通了岸上和水里、陸地和海洋,有利于水陸統籌,以水定岸。2021年,中央領導同志就長江沿岸污水溢流直排入江問題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做好入河排污口整治和截污治污工作。2021年《政府工作報告》中強調,要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針對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提出明確要求。
為摸清排污口現狀并盡快提出監督管理思路,2019年以來,生態環境部陸續開展了長江、黃河、赤水河入河排污口及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通過專項行動,我們發現入河入海排污狀況不容樂觀,污水混排偷排現象較為普遍,排污口污水來源不清、責任主體不明,事中事后監管不到位。這些排污口涵蓋工業、生活、農業、交通等多個領域,涉及面廣,是深入打好碧水保衛戰必須破解的難題,亟需從國家層面出臺針對性強的指導文件,以改善水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建立健全責任明晰、設置合理、管理規范的長效監管機制,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不斷提升環境治理能力和水平。
問:《實施意見》主要內容有哪些?
答:《實施意見》分為五個部分。
..部分為總體要求,明確了加強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以及到2023年、2025年的目標任務。
第二至第四部分,分別明確了三方面12項重點任務。一是開展排查溯源。提出了組織排污口排查、確定排污口責任主體的具體要求。二是實施分類整治。明確將排污口分為工業排污口、城鎮污水處理廠排污口、農業排口、其他排口等四類,提出“依法取締一批、清理合并一批、規范整治一批”的分類整治要求。三是嚴格監督管理。提出加強規劃引領、嚴格規范審批、強化事中事后監管、嚴格環境執法、建設信息平臺等管理要求。
第五部分為保障措施,對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考核問責、加大科技支撐、加強公眾監督等提出要求,為《實施意見》順利實施提供支撐保障。
問:《實施意見》的目標任務是什么?
答:《實施意見》要求,堅持水陸統籌、以水定岸,明晰責任、嚴格監督,統一要求、差別管理,突出重點、分步實施的原則,深化排污口設置和管理改革。提出到2023年底前,完成長江、黃河、淮河、海河、珠江、松遼、太湖流域(以下稱七個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排查;推進長江、黃河干流及重要支流和渤海海域排污口整治。2025年底前,完成七個流域、近岸海域范圍內所有排污口排查;基本完成七個流域干流及重要支流、重點湖泊、重點海灣排污口整治;建成法規體系比較完備、技術體系比較科學、管理體系比較高效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制度體系。
問:排污口為什么是打通“水里”和“岸上”的關鍵環節,《實施意見》如何體現水陸統籌管理要求?
答:從長江、黃河入河排污口和渤海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專項行動情況看,水污染問題表象在水里、根子在岸上,排污口是污染物進入環境水體的.后關口、是連接水里和岸上的關鍵節點。《實施意見》提出,根據受納水體生態環境功能,確定排污口設置和管理要求,倒逼岸上污染治理,實現“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通過有效管控入河入海污染物排放,推動流域海域生態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充分體現了水陸統籌、以水定岸的管理要求。
問:排污口溯源整治工作復雜,《實施意見》在指導相關工作方面做出了哪些具體規定?
答:排污口“找不著主”“沒人負責”,是長期困擾基層管理工作的突出問題。《實施意見》聚焦落實主體責任,推動排查整治工作落實落細。
一是明確責任主體,由責任主體負責源頭治理以及排污口整治、規范化建設、維護管理等,確保事有人管、責有人負。《實施意見》要求各地逐一明確排污口責任主體,建立責任主體清單。對于難以分清責任主體的排污口,屬地地市級人民政府要組織開展溯源分析,確定責任主體;經溯源后仍無法確定責任主體的,由屬地縣級或地市級人民政府作為責任主體,或由其指定責任主體。
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管理責任。《實施意見》提出,生態環境部會同相關部門組織開展排污口排查整治試點,指導各地進行排查整治。省級人民政府統籌組織本行政區域內排污口排查整治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工作方案。地市級人民政府承擔組織實施排污口排查溯源工作的主體責任,制定實施方案,督促相關責任主體落實整治責任,確保改革工作落實到位。
問:《實施意見》在哪些方面體現了穩中求進的要求?
答:中央經濟工作會議強調,推動改革要把握好時度效,堅持先立后破、穩扎穩打。《實施意見》認真落實中央經濟工作會議精神,堅持穩中求進的原則,在排查整治、設置審核等方面明確了分步實施、保障民生、減輕企業負擔等要求。
一是在排查整治方面,要求妥善處理歷史遺留問題。排污口涉及生產、生活等各方面,類型多樣,問題復雜,有些涉及群眾切身利益,整治工作難度大。為此,《實施意見》明確提出,對與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住宅小區等排污口的整治,應做好統籌,確保整治工作安全有序;對確有困難、短期內難以完成排污口整治的企事業單位,可合理設置過渡期,指導幫助整治。
二是在設置審核方面,要落實“放管服”要求,下放審批權限,減輕企業負擔。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由國家審批建設項目的入河排污口以及位于省界緩沖區、國際或者國境邊界河湖和存在省際爭議的入河排污口以外,其他入河排污口的設置審核,由屬地省級生態環境部門負責確定本行政區域內分級審核權限。
三是在信息化管理方面,要求建立信息資源共享機制,讓數據多跑路。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依托現有生態環境信息平臺,建設本行政區域內統一的排污口信息平臺,依托平臺管理排污口排查整治、設置審核和備案、日常監督管理等信息,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加強與排污許可、環境影響評價審批等信息平臺的數據共享,實現互聯互通。
問:《實施意見》提出了多項改革措施,如何保障這些措施落地見效?
答:一是要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國家統籌、省負總責、市縣抓落實的排污口監督管理工作機制。生態環境部會同水利部等有關部門,加強政策協調和工作銜接,督促地方人民政府落實相關責任;國務院各相關部門要結合工作職責積極配合,形成合力。省級人民政府要統籌制定管理制度、政策措施,做好組織調度。地市級、縣級人民政府要落實屬地管理責任,切實做好排污口排查及日常監督管理,將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予以保障。
二是要嚴格考核問責,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作為中央和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的重要內容。省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激勵問責機制,將排污口整治和監督管理情況納入相關工作考核。
三是要強化科技支撐,開展各類遙感監測、水面航測、水下探測、管線排查等實用技術和裝備的研發集成。深入開展排污口管理基礎性研究,分析排污口空間分布及排放規律對受納水體水質的影響,推動構建“受納水體—排污口—排污通道—排污單位”全過程監督管理體系。
四是要加強公眾監督,加大對排污口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宣傳普及力度,要求排污口責任主體主動向社會公開排污口相關信息,生態環境等部門依法公開并定期更新排污口監督管理相關信息。鼓勵公眾舉報身邊的違法排污行為,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督、協同共治的良好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