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是人類社會不可或缺的寶貴資源,我們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防治土壤污染,直接關系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為防止受污染地塊非法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相關法律法規明確規定了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和修復工作要求。為進一步做好我市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相關工作,避免因相關手續不全而影響土地的開發利用,現將有關具體要求告知您。
一、全市應納入土壤污染狀況
調查范圍的地塊
全市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范圍的地塊包括:
(一)經土壤污染狀況普查、詳查和監測、現場檢查,表明有土壤污染風險的建設用地地塊。
(二)擬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地塊(住宅用地、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之間相互變更的除外)。
(三)擬收回、轉讓土地使用權的或用途變更的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生產經營用地地塊。
(四)擬收回、已收回土地使用權的,以及用途擬變更為商業服務用地的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地塊。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地塊指從事過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生產經營活動,以及從事過火力發電、燃氣生產和供應、垃圾填埋場、垃圾焚燒廠和污泥處理處置等活動的地塊。
(五)其他依法開展的情形。
調查名錄
對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單位準備納入儲備且在應開展調查范圍的地塊,應納入由各區縣、開發區生態環境部門會同同級資源規劃等部門建立的本行政區域《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對未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的地塊,市級部門不予受理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報告評審事宜。
由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單位,對擬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地塊,向轄區資源規劃部門申請核實,轄區資源規劃部門出具《**區縣(開發區)資源規劃局關于***地塊信息核實表》后,由轄區生態環境部門將該地塊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
(一)納入《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名錄》中的地塊,由轄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書面通知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單位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二)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單位接到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書面通知后,可自行開展或者委托第三方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應選擇信用記錄系統注冊的第三方從業機構。
(三)區縣、開發區生態環境部門在下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書面通知后,會加強對土壤污染調查過程的監管,確保依法依規開展調查。
(一)申請與受理。土地使用權人/責任單位應向市生態環境局及市資源規劃局提交申請材料,由市生態環境局于5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申請材料不完整的,一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材料。不予受理的,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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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評審形式。受理后30個工作日內完成報告評審工作。評審形式通常采取現場會議審查,特殊情況下采取函審或者視頻會議形式。
(三)評審結論。..組現場明確評審結論,分為通過評審、修改后通過評審、不予通過評審三種情況。
土地使用權人應到轄區生態環境分局申請全國地塊管理系統開通地塊賬號,調查報告評審完成后于30個工作日內在地塊管理系統上傳地塊相關資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在地塊管理系統錄入地塊評審意見。
資源規劃部門、土地使用權人和責任單位可通過地塊管理系統調閱地塊相關信息及評審結論。